为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促进我司整体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特制定如下条例:
1、所有在编教师必须完成学校额定工作量。
公共课:教授260学时、副教授320学时、讲师320学时、助教240学时。
专业课:教授200学时、副教授260学时、讲师260学时、助教160学时。
2、未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按所欠课时数扣校课时津贴。
3、年终考核时按以下方式计分:
(1)每年完成额定(仅指课堂教学学时)教学工作量加5分,每多超额完成5学时,再加0.1分。
(2)开新课(指本人以前从未上过的课,新进人员第一次上课不在此列)另加 0.5分。
4、对自然年两个学期承担计划内本专科教学任务前十名的教师在年终全院教职工大会上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