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老员工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校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毕业本科生、研究生找到工作后,根据学校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或与用人单位和学校所签订的三方协议。目前正值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高峰,因为就业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就业协议的相关问题,大家有必要做一些了解。
【典型案例】
小张在大四时到一家广告公司实习。由于实习表现突出,小张与该公司达成就业意向,并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约定,服务期为3年,如果小张提前解约必须赔偿公司1万元。至于协议中的待遇、福利等条款暂为空白,公司人事部门让他先签名,具体条款过几天再补上。小张觉得自己是经熟人介绍来的,不好意思提待遇的事儿。“找个工作不容易,不敢要求太多。反正别人有啥咱有啥呗,差不了多少。”小张便在协议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正式上班后,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的有效期仅1年,而且也没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条款。由于待遇与其他员工相差比较大,小张在工作第二年便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就业协议的规定赔偿1万元。小张不服,准备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小张是否需要向公司赔偿这1万元?
【案例评析】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1.法律适用不同及争议处理方式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单位报道后,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就业协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毕业生正式毕业后要到单位报到,单位在毕业生报到上班时无条件地录用;同时,单位应当提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就业协议属于普通的民事协议,因而受民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受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就业协议签订后,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一般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协调。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则需要先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条款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而就业协议有关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很多与劳动合同一致,比如上海市在《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员工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用专章规定了就业协议,并规定就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服务期;(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四)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五)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六)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效力衔接
在老员工毕业之前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签订就业协议的身份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随着老员工的毕业,可以取得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因此,在老员工报到入职、用人单位接收后,就业协议实际上便已失效,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在本案中,在小张毕业后到广告公司入职的同时,双方早先签订的就业协议实际上会自行失效,因此,公司如果要求小张支付就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支持。
学校在就业协议中是何种法律地位
就业协议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对于学校在毕业协议中的地位,主要有两种做法。
第一种做法是“上海模式”:学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再直接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是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将学校作为签证登记方仅仅对就业协议进行鉴证。
第二种做法则将学校直接作为合同第三方当事人。例如《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合同主体为毕业生(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学校(丙方)。
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
不少毕业生求职时“骑驴找马”,签订就业协议后如果找到更好的发展机会,往往不惜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违反就业协议。据了解,原来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违约金金额一栏是没有上限的,基本都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不少用人企业为了留住毕业生,往往规定很高的违约金,甚至出现过高达上万元甚至几万元的违约金。2005年版的《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开始对毕业生违约金金额规定了上限,即不高于毕业生第一年的月收入。规定违约金上限不仅将老员工的违约风险降低到合理范围内,同时也可使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更加负责地填写“工资”一栏。往常不少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的“工资”一栏内随便填写一个数字,或者含糊写上“按国家相关规定”。当违约金与工资的数额挂钩之后,不少用人单位将不得不重视“工资”这一栏并认真填写,以免发生违约责任时不能明确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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